宗盛電子報 第169期■發送日期:2021年10月29日 |
|||||||||||||||||||||||||||||||||||||||||||||||||||||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等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者,其紙本帳簿憑證銷毀得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1-2)營利事業自動免除無法收回之貨款者,不能認定為呆帳損失 1-3)營利事業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不得適用分年攤折之規定 1-4)機關團體因疫情影響致結餘款未能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者,應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計畫 2、營業稅
2-1)營業人於網路平台銷售電子雜誌供消費者下載及瀏灠,應依規定徵免營業稅 2-2)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法規,規範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及輔導事宜 3、個人綜合所得稅
|
4、遺產及贈與稅
4-1)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4-3)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5、其他稅制
5-1)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0日截止 5-2)核釋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免徵貨物稅 5-4)金管會提醒上市(櫃)公司及時因應「公司治理藍圖3.0」所訂自結財務資訊之公告時程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等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者,其紙本帳簿憑證銷毀得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財政部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放寬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原始帳簿憑證之保存,得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辦理,無須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再報經核准以電子方式儲存並銷毀紙本帳簿憑證。 財政部說明,本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原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及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永久保存會計憑證及未結會計事項外,須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儲存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及原始憑證才得予銷毀。 為因應電子化環境之發展及簡化營利事業會計處理流程、節省倉儲及管理成本,考量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遵循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機制,於主管機關之高度監理下得以確保其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爰放寬該等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儲存依規定年限保存者,得不受本辦法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銷毀紙本帳簿憑證之限制,以減輕其帳務處理作業、節省倉儲成本並落實簡政便民之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緒奕;聯絡電話:02-23228118 1-2)營利事業自動免除無法收回之貨款者,不能認定為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列為費用;但未收回的債權如果是由營利事業主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因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不同,尚無法認定為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的呆帳損失100餘萬元,是源自106年銷售產品給乙公司,其中應收貨款100餘萬元一直未收訖,甲公司說明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一直未進行催收,嗣於108年間主動免除乙公司該筆債務,並列報為呆帳損失。甲公司未能提示合於稅法規定可列報呆帳損失的證明文件,經查乙公司也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無法證明該項債權未獲清償,且債務人亦無力清償,乃依法剔除補稅2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確有應收帳款無法收取,申報呆帳損失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取具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蔡審核;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55 1-3)營利事業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不得適用分年攤折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營利事業如因技術投資人以技術作價入股而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其成本於稅務申報不可分年攤折。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其中專利權攤折額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是營利事業取得未經專利權登記之專門技術,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做估計攤折的標準,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科技公司於108年初接受A君以其自有之專門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1,200萬元,甲公司將該專門技術認列為無形資產1,200萬元,並自108年起分10年攤折。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專門技術之攤折費用12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專門技術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無形資產攤折之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年列報攤折費用,經剔除該攤折費用核定補稅24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250 1-4)機關團體因疫情影響致結餘款未能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者,應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計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以下稱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如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如以往年度已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供以後年度使用,近期因受疫情影響,致未能依原使用計畫之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執行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並依變更後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始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惟應注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甲基金會107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原已就107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8至110年度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國內因受疫情影響無法舉辦活動,致該基金會未能依原使用計畫執行,則甲基金會最遲應於111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且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即變更後使用計畫最後使用年度為111年度。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之情形,應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以免因未依使用計畫執行,致未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遭補稅而影響機關團體之公益活動推行。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320 2、營業稅
2-1)營業人於網路平台銷售電子雜誌供消費者下載及瀏灠,應依規定徵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依法登記之雜誌社訂定合約,於該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該雜誌社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應依規定徵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消費者須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始得瀏覽電子雜誌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消費者得永久保存者,比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於合約有效期間內,營業人依合約刪除逾刊載期間之電子雜誌檔,或於合約終止後,營業人刪除消費者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下載之電子雜誌檔,且消費者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其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者,訂閱日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之交易,應依上開規定徵、免營業稅;另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銷售稅課黃麗紋;聯絡電話:037-320063轉316 2-2)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法規,規範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及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第32條與「稅籍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規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另考量營業人配合此一新措施需時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併同發布令釋,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依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該部主管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7項,市面上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爰要求該部賦稅署督導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相關業者修改自販機功能,於消費行為時,可逐筆開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統一發票,未能改善完成則依相關法令處罰。為落實前開預算案審查決議,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自販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爰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於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臺、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須設計軟體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等情,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爰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自販機屬自動化設備,為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開立雲端發票,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2-3)民眾持振興五倍券消費,商店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內需市場受到很大衝擊。在疫情趨穩下,為振興經濟同時兼顧受衝擊業者,希望業者生意回流受惠,政府適時推出振興五倍券。民眾持振興五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店消費時,店家應依所收受五倍券之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振興五倍券除發放紙本,尚有綁定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方式之數位券。消費者不論持紙本券或數位券消費,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店均應依收受之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如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實體商店購買定價380元之商品,持2張200元紙本五倍券付款,依紙本五倍券使用規範,店家可以不找零,此時,店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以收取金額400元為銷售貨物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消費者持1張200元紙本五倍券,差額180元以現金支付,店家就按380元開立統一發票;若消費者係以綁定之信用卡付款,店家應以實際刷卡金額38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五倍券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51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以4口之家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得將較前一(109)年度減少4萬元。該部表示,本次調整後預估受益戶數為229萬戶(較109年度增加21萬戶),減稅利益為146.44億元(較109年度增加44.10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聯絡電話:02-23228122 3-2)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應於取得年度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李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將名下房屋出租,向承租人一次收取2年租金,該如何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必須於收到租金年度全數申報租賃所得,因此李小姐應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全部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申報;李小姐如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金額,亦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之費用,以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補充說明,李小姐申報之後,如承租人未到期提前解約,李小姐因解約有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可憑解約說明及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國稅局查核屬實,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亦可依法退還。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租房屋已經收到之租金,無論租賃期間多長,均須於取得年度全額列入申報;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須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鹽埕稽徵所洪麗玉主任;聯絡電話:07-5337257轉6500 3-3)精準查核個人持有10戶以上房屋租賃所得,遏止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各界屢有反映個人出租房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促使房東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以遏止逃漏稅,財政部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自即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將全面查核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有無短漏報租賃所得。 該局說明,初期將針對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逐一寄發「非自住房屋租賃狀況調整紀錄表」,請房屋所有權人收到後填妥房屋之使用情形,並於限期內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短漏報租賃所得之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未於期限內詳實回覆房屋之租賃情形,該局將啟動調查程序,如查得個人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度民眾如有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應在111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該局會持續追蹤所得人有無誠實辦理申報。若有以前年度的租賃所得漏未申報者,則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補報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邱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4、遺產及贈與稅4-1)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亡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9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09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今(110)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1 4-2)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分期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惟如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5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經核定遺產稅額為180萬元,繳納期限至110年6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0年6月1日主張遺產中現金不足以繳納遺產稅款,向該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180萬元,每期1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0年6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0.78%),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第1期繳納期間為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0年8月6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6日計51日之利息121元〔即本稅100,000元×57日÷365日×0.78%(利率未變動)〕。 二、第2期繳納期間為110年8月11日至110年10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0年9月30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0年6月11日至110年9月30日計112日之利息239元〔即本稅100,000元×112日÷365日×0.78%(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2006 4-3)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為220萬元),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贈與之時點即為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提醒民眾,個人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稅未繳清前,依法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109年度贈與A地予其子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110年度贈與B地予其女之贈與稅申報,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亦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均為0元,惟經承辦人核對後向甲解釋,其贈與B地予女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109年12月10日,贈與年度應為109年度,而非110年度;即該2次贈與均屬109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09年度贈與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贈與稅額應該是19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年計算課徵,民眾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以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聯絡電話:02-23113711轉1905 5、其他稅制
5-1)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0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該署說明,11月1日開徵之地價稅,係徵收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額,依法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填發1張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點選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認證登入,直接線上查繳稅款。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也可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使用開辦繳稅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因應疫情,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利用上開網站或行動支付等方式繳稅,免出門即可繳納地價稅,以避免群聚染疫風險。 該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1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09年3月25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另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止,該部今年6月30日修正上開審核原則,放寬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或下載;該專區亦提供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方便納稅義務人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聯絡電話:02-23228145 5-2)核釋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15日發布新令核釋,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以下簡稱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凡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有花或有隱紋、磋邊或未磋邊、捲邊或不捲邊之各種平板玻璃及玻璃條,均屬平板玻璃,從價徵收10%貨物稅;但導電玻璃及供生產模具用之強化玻璃免徵貨物稅。隨著工業發展,科技產品日新月異,因應光電產業之發展與需求,該部基於扶植國內產業發展及提升光電業者競爭力考量,前以91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10404950號令及93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466號令核釋專供生產液晶顯示器用之玻璃及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供生產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依其製程及應用特性,分為阻絕水氧入侵,延長OLED顯示器使用壽命之上背蓋板,及鍍上OLED材料之導電玻璃,組合加工成OLED顯示器,兩者相輔相成,為OLED顯示器不可或缺或替代之必要原料。基於OLED顯示器與液晶顯示器同屬我國重點發展之顯示器技術,為扶植國內OLED顯示器產業,該部參照經濟部工業局意見,發布新令核釋首揭規定,有助於降低業者經營成本,提升重點發展之顯示器技術,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聯絡電話:02-23228139 5-3)預告自112年起興櫃公司股東會投票應包括電子方式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之授權,研議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將現行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擴大至興櫃公司投票亦須包括電子方式,並自112年起實施。經統計截至110年9月底,上市櫃公司有1744家、興櫃公司有278家,實施後對投資人行使表決權將更為便利。 本次研議規範增訂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亦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該草案將進行預告,以徵詢外界意見,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聯絡電話:02-27747310 5-4)金管會提醒上市(櫃)公司及時因應「公司治理藍圖3.0」所訂自結財務資訊之公告時程
為提升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依金管會於109年8月發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按實收資本額規模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前一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之公司自111年起公告、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之公司自112年起公告,並自113年起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公告)。 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配合前揭政策之實施,已完成修正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明定上市(櫃)公司公告年度自結財務資訊之範疇,應至少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又為避免投資人對上市(櫃)公司公告之年度自結財務資訊與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產生混淆,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另建置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專區,以利投資人閱覽。 另為順利推動此項政策,金管會已採行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相關措施,包括自108年度財務報告起辦理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情形之審查,以輔導公司逐步完善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等。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並將持續舉辦宣導會、刊出專題報導或相關課程,分享財務報告編製相關實務及常見缺失,以利公司遵循,相關宣導會資料及影音檔均置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專區」,金管會鼓勵上市(櫃)公司善用相關資源,提升自編財務報告之能力及品質。 金管會提醒上市櫃公司,應考量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公告時程,就提升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及品質妥為規劃,以確保公司達成財務資訊揭露及時性之目標。 資料來源: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聯絡電話:02-27747191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
|||||||||||||||||||||||||||||||||||||||||||||||||||||
Copyright©2021宗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